民事诉讼法新旧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法盏
新旧民诉法的条文内容一样,如何引用
1、首先组织人员对该法修改前后法律条文和部分文书格式常引用法条进行了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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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制作成对照表,方便法官在办案中使用。
3、后之前模板中涉及到民诉法的常用条文的序号要及时更新。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照表及解读
2022年3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百六十五条、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说明:左栏为新解释,右栏为原解释。新增内容,加粗;表述变动内容,加下划线;原规定被删除的,加删除线。凡新解释有改动之处(包括增加与表述变动),均显示红色。
庭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主观:
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 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 证人 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 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 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后,从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所采信。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民诉法新增内容:增加了线上诉讼的规定;增加了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公告送达由60天减为30天;提高了小额诉讼的标的;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副、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经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提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提出申请,由受诉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更高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六十六条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提出:
(一)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提出;调解协议所涉应当由中级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提出。
民诉新旧司法解释不一致适用新司法解释吗
是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