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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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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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以未入住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因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公共区域提供管理服务,虽然个别业主购房后未入住,但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并不因此停止,如安保、绿化、保洁等,并且未入住业主也不同程度地享受这种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用。
5、 物业管理公共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外);未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6、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
7、 第十六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
8、具体分摊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9、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0、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