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信息
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苏产规定多少天,江苏产新规定(修订)
-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 3、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 5、休规定
- 6、规定产多少天2015年
江苏产规定多少天,江苏产新规定(修订)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信息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导读:和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异又各有不同。以产为例,世界各国对产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的产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受权全文发布经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产文件规定说明: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江苏省 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 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 江苏省 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江苏省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江苏省产多少天,江苏省产新规定(修订版)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江苏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并增7天婚,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部分地区增加婚
随着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但是、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天数。
其中,、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规定婚外,增加婚7天,婚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 ?15省份产均延长: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将产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期。
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规定的98天产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规定
江苏省法律产期间发放工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关于产工资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休产工资能发多少
江苏省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江苏省产工资生育津贴
江苏省生育津贴高于产工资
江苏省生育津贴与产工资
生育保险产工资可否兼得
有关江苏省生育保险产工资的问题解答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标准,新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关于产期间工资的规定
2015劳动法产期间工资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产规定,产放多少天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产工资吗?
江苏省劳动法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期间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支付标准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期间工资由谁发
陪产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或护理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为20天。
、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或护理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或护理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护理视为出勤,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期外,女方增加产50日,男方享受护理25日。休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导读:和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异又各有不同。以产为例,世界各国对产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的产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受权全文发布经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导读:和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异又各有不同。以产为例,世界各国对产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的产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受权全文发布经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产文件规定说明: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江苏省 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 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 江苏省 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江苏省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江苏省产多少天,江苏省产新规定(修订版)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江苏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并增7天婚,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部分地区增加婚
随着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但是、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天数。
其中,、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规定婚外,增加婚7天,婚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 ?15省份产均延长: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将产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期。
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规定的98天产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规定
江苏省法律产期间发放工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关于产工资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休产工资能发多少
江苏省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江苏省产工资生育津贴
江苏省生育津贴高于产工资
江苏省生育津贴与产工资
生育保险产工资可否兼得
有关江苏省生育保险产工资的问题解答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标准,新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关于产期间工资的规定
2015劳动法产期间工资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产规定,产放多少天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产工资吗?
江苏省劳动法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期间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支付标准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期间工资由谁发
陪产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或护理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为20天。
、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或护理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或护理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护理视为出勤,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期外,女方增加产50日,男方享受护理25日。休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
产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产为90 天,其中产前休15 天。难产的增加产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 天。”
产需提供的证件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强制规定的一般是不少于90天。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多少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和男方的陪产,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此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产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享受九十天的产!
2015年产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现行的产规定是2012年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产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2、难产,增加产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
5、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6、晚育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几天的产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但病期间不能享受产待遇。
对于生育期,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天。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根据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产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时,他是否也有权休照顾妻子,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休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导读:和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异又各有不同。以产为例,世界各国对产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的产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受权全文发布经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产文件规定说明: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江苏省 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 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 江苏省 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江苏省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江苏省产多少天,江苏省产新规定(修订版)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江苏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并增7天婚,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部分地区增加婚
随着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但是、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天数。
其中,、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规定婚外,增加婚7天,婚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 ?15省份产均延长: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将产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期。
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规定的98天产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规定
江苏省法律产期间发放工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关于产工资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休产工资能发多少
江苏省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江苏省产工资生育津贴
江苏省生育津贴高于产工资
江苏省生育津贴与产工资
生育保险产工资可否兼得
有关江苏省生育保险产工资的问题解答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标准,新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关于产期间工资的规定
2015劳动法产期间工资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产规定,产放多少天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产工资吗?
江苏省劳动法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期间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支付标准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期间工资由谁发
陪产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或护理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为20天。
、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或护理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或护理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护理视为出勤,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期外,女方增加产50日,男方享受护理25日。休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
产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产为90 天,其中产前休15 天。难产的增加产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 天。”
产需提供的证件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强制规定的一般是不少于90天。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多少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和男方的陪产,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此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产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享受九十天的产!
2015年产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现行的产规定是2012年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产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2、难产,增加产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
5、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6、晚育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几天的产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但病期间不能享受产待遇。
对于生育期,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天。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根据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产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时,他是否也有权休照顾妻子,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怀孕满4个月以上时,给予42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
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哺乳,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并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请的产前: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
哺乳: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六个半月。
保胎:医生开证明,按病待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产多少天2015年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劳动保护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导读:和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异又各有不同。以产为例,世界各国对产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的产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4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受权全文发布经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产文件规定说明: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江苏省 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 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 江苏省 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江苏省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江苏省产多少天,江苏省产新规定(修订版)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江苏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并增7天婚,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部分地区增加婚
随着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但是、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天数。
其中,、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规定婚外,增加婚7天,婚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 ?15省份产均延长: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将产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期。
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规定的98天产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最多可达7个月。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规定
江苏省法律产期间发放工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关于产工资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新劳动法休产工资能发多少
江苏省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江苏省产工资生育津贴
江苏省生育津贴高于产工资
江苏省生育津贴与产工资
生育保险产工资可否兼得
有关江苏省生育保险产工资的问题解答
江苏省产工资发放标准,新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关于产期间工资的规定
2015劳动法产期间工资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产规定,产放多少天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产工资吗?
江苏省劳动法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期间工资
江苏省劳动法产工资规定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工资支付标准
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产期间工资由谁发
陪产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或护理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为20天。
、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或护理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或护理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护理视为出勤,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期外,女方增加产50日,男方享受护理25日。休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
产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产为90 天,其中产前休15 天。难产的增加产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 天。”
产需提供的证件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不少于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强制规定的一般是不少于90天。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多少天产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和男方的陪产,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此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产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享受九十天的产!
2015年产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现行的产规定是2012年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产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2、难产,增加产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
5、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6、晚育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几天的产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但病期间不能享受产待遇。
对于生育期,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天。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根据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产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时,他是否也有权休照顾妻子,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怀孕满4个月以上时,给予42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
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哺乳,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并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请的产前: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
哺乳: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六个半月。
保胎:医生开证明,按病待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2015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2、难产,增加产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
5、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6、晚育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生育条例规定。
扩展资料
2015年产规定是2012年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