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_太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是否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现在好像出了一个压力容器监督检规则,里面有对安装监检的要求,但是这只是个征求意见稿TSG-7004-2010,好像还没有颁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_太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_太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现行的技术规范好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像没有强制的要求
是,根据特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和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现改为《中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内注明工种,合格项次等。过去由劳动部门签发,称《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内注合格项次等):由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签发。是由有资质的焊接培训单位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考核(通常100学时)合格后,进行技能培训考核,技能培训考核按项次进行,通常每个项次大概需培训20个工作日,考核分表面检查、内部检查、机械性能检查,均合格后签发证书。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焊工技能分很多项次,而每一项次又对应一定的适用范围。这样就使持证焊工在持证范围内的焊接工程质量得以保证。资格证项次主要是根据不同材料、不同规格,不同的焊接方法以及不同的焊接位置进行分项。同一种材料、同一种焊接方法又进行了分项。如:板状试件分平位(1G)、立位(3G)、横位(2G)、仰位(4G),管状试件分水平转动焊(1G)、水平固定焊(2G)、垂直固定焊(5G)、45度固定焊(6G),另外还有角焊缝也分不同位置。一般规定板状平位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培训其他项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并且一旦发生会造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境内注册的商,并由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该商必须持接受委托和在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节电梯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节 厂内机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发生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作和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并处5000元至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合格证可以涵盖焊工作证吗?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合格证是个从业资格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当然把一般的焊接工作也就覆盖了,高级焊工证是个等级证书,表示焊工的水平等级,而焊工证是特种作业证,也是个从业资格证,没有那个焊工证,你从事焊接,相关部门是不允许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的刑事。我国目前焊工持证种类
焊工技术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业、民用、国防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各行业对焊工持证要求较严。目前,焊工持证主要有四种:职业资格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作业证,焊工合格证。现就这四种证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焊工职业技能资格证: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签发。众所周知我国在经济时代,参照原办法,把工人技术等级分为八级。改革开放后,为了和接轨,采用职业资格制,分为五级,即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中级(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职业资格)、(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资格一级)。是按焊接工龄,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进行鉴定。由于历史原因,个别持证人员并未达到职业标准,比如我们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标准中要求焊工中级工技能必须通过两个板状试件一个管状试件的单面焊双面成形,合格标准包括表面和内部质量. 由于资金等原因,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达到职业标准中级的人员极少(指焊接专业毕业生),而这一部分人都取得中级资格。加上其他因素,达到标准的持证人员较少,从而造成目前企业特别是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在人员时,基本上不以此证作为焊工技能技术水平的依据。但是,由于这种证是职业资格证,文件明文规定企业聘用人员必须持此证。各方面走向正规后,这种证的含金量将会增加。最终将会成为主导证件.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长期以来监督部门对这种证控制较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是目前焊接行业,大家普遍认同的。主要是它不受工龄、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只根据焊工的实际技能技术水平。因此目前不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业要求有这种证,其他行业也要求焊工持这种证。与这种证相类似的还有其他行业自行制定的标准所发的证,如电力工业、船舶工业、核工业等都另行制定一些标准发证。由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也较严。如电力行业证,焊接管道前必需至少两个板状试件合格,增加了障碍焊等。
四、焊工合格证:是按EN287(ISO9606)统一焊工考试标准,由欧州焊接联合会颁发的焊工资格证(在国内也有机构办理),是企业招标或承揽业务的一个重要要素。它的考试方法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相似。
资料来源:焊接资讯网 编辑:卧龙电气银川变刘建民2010.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状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三层四级: 三层为高层、中层和基层,四级是指、省、市、县级质监部门。质检总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决策、组织为主,如宏观决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重大活动等;省级质监局以安全管理为主,如制定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市、县级质监部门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如对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等。 ①预防,限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节 起重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机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或发生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并且一旦发生会造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境内注册的商,并由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该商必须持接受委托和在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节电梯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节 厂内机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节 客运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发生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作和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并处5000元至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中止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则的有关作业)。法律分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而制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的发生。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同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强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状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三层四级: 三层为高层、中层和基层,四级是指、省、市、县级质监部门。质检总局以特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决策、组织为主,如宏观决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和安全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技术规范,组织重大活动等;省级质监局以安全管理为主,如制定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市、县级质监部门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如对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等。 ①预防,限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安监局特种作业有哪些?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举例说明:持有高压电工证不能从事低压工作,持有低压电工证不能从事高压工作。
特种作业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注:原由电力系统颁发的进网作业容许证已归入安监局管辖范围,原电工进网作业容许证书到期需复审且在国度安监总局网站可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复审经考核合格换发安监局电工作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辆牌照。厂内机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细致准项目如下:
①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中止运转、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实验及绝缘工、用具中止实验的作业。
②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中止安装、调试、运转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实验的作业。
③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中止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①凝结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衔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凝结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维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②压力焊作业:指应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焊、锻焊等作业。
③钎焊作业:指运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应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完成衔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有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合格证可以涵盖焊工作证吗?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合格证是个从业资格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当然把一般的焊接工作也就覆盖了,高级焊工证是个等级证书,表示焊工的水平等级,而焊工证是特种作业证,也是个从业资格证,没有那个焊工证,你从事焊接,相关部门是不允许的。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我国目前焊工持证种类
焊工技术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业、民用、国防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各行业对焊工持证要求较严。目前,焊工持证主要有四种:职业资格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作业证,焊工合格证。现就这四种证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焊工职业技能资格证: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签发。众所周知我国在经济时代,参照原办法,把工人技术等级分为八级。改革开放后,为了和接轨,采用职业资格制,分为五级,即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中级(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职业资格)、(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资格一级)。是按焊接工龄,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进行鉴定。由于历史原因,个别持证人员并未达到职业标准,比如我们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标准中要求焊工中级工技能必须通过两个板状试件一个管状试件的单面焊双面成形,合格标准包括表面和内部质量. 由于资金等原因,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达到职业标准中级的人员极少(指焊接专业毕业生),而这一部分人都取得中级资格。加上其他因素,达到标准的持证人员较少,从而造成目前企业特别是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在人员时,基本上不以此证作为焊工技能技术水平的依据。但是,由于这种证是职业资格证,文件明文规定企业聘用人员必须持此证。各方面走向正规后,这种证的含金量将会增加。最终将会成为主导证件.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长期以来监督部门对这种证控制较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是目前焊接行业,大家普遍认同的。主要是它不受工龄、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只根据焊工的实际技能技术水平。因此目前不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业要求有这种证,其他行业也要求焊工持这种证。与这种证相类似的还有其他行业自行制定的标准所发的证,如电力工业、船舶工业、核工业等按照《国度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8〕18号》文的规则:电工作业人员按照作项目上岗作业,各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肯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都另行制定一些标准发证。由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也较严。如电力行业证,焊接管道前必需至少两个板状试件合格,增加了障碍焊等。
四、焊工合格证:是按EN287(ISO9606)统一焊工考试标准,由欧州焊接联合会颁发的焊工资格证(在国内也有机构办理),是企业招标或承揽业务的一个重要要素。它的考试方法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焊接作资格证相似。
资料来源:焊接资讯网 编辑:卧龙电气银川变刘建民2010.5